(2015)河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焦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商初字第187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山东省利津县北宋镇禇官村人。委托代理人:马新亭,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某某,男,汉族,山东省博兴县庞家镇焦集村人。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谷春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新亭、被告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2013年4月份,被告在种植莲藕期间,购买原告肥料时,共计欠下原告肥料款43100元,被告于2013年5月11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该欠款经原告催要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3100元整,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焦某某辩称,2013年4月被告购买原告硅钙钾肥,由于原告该肥料是第一次在孤岛试用,所以双方约定原告承诺,该肥料比往年增产15%,并可先付一半货款。待年底该肥料增产抗病效果明显后再付清另一半货款,然而秋天收货后,产量比往年减产近一半,给被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多次通知原告跟肥料厂家联系到藕池进行测产协商,然原告每次都以种种理由推诿,然而莲藕作为农业产品必须及时采收,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及时进行采收,所以造成证据流失。2014年春节前,被告突然找到原告,要求偿还全部货款,被告在电话中与原告协商,分批还给原告20000元,原告表示同意。2015年4月原告突然对被告提起诉讼,被告认为原告给被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希望法院公正判决。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欠据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肥料款43100元,至今没有偿还。证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临时登记证一份、粉状硅钙钾肥的合格证一份,证明原告销售给被告的肥料是合格产品。被告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焦某某在庭审中提交了富力邦硅、钙、钾肥种植各种作物协议书一份、收到条一份、王希水、庞克梅证人证言一份、两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过协议书,该案件应以协议书的约定条款为主要依据。原告质证意见:对被告提交的协议书一份以及收到条一份没有异议,对被告提交的证人王希水、庞克梅的证词有异议,不予认可,因两证人没有到庭说明情况。综上,被告提交证据三份不能证明其自己的主张成立。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8日,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签订了《富力邦硅、钙、钾肥种植各种作物协议书》一份,内容如下:莲藕1-2年,每亩用富力邦2袋增产15%左右。3-5年莲藕池,每亩用3袋增产20%左右,而且用了富力帮,藕池中的红心病及各种病害逐渐减轻,在每年使用常规肥料的前提下,使用富力邦既增产,又增收。每吨3800元,每10袋赠1袋,先付50%贷款,余款元旦前全清。去年的产量每亩产2200斤左右。如果使用后产量不如往年,厂家按往年的平均产量给予补齐。如果遇到自然灾害或人为造成的减产,厂家不负任何责任。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签订后,原告吕某某交付给被告焦某某86200元的硅钙钾肥。2013年5月11日,被告焦某某支付了43100元的货款。同日,被告焦某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如下:欠到硅钙钾肥款肆万叁仟壹佰元整,¥43100。被告焦某某至今未付款。上述事实,由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焦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供货义务完毕后,被告应依约支付货款。原告提供的欠条能够证明被告焦某某欠原告硅钙钾肥款431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31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肥料导致农作物减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支付原告吕某某货款43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被告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春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