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业云与董开志、张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业云,董开志,张金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316号原告:王业云,女,汉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董开志,男,汉族,1963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张金权,女,汉族,1963年11月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董开志之妻,原告王业云与被告董开志、张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业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开志、张金权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业云诉称:2011年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2.2万元,于2011年12月31日和2011年5月7日分别立下借条。但还款到期后,被告却拒绝偿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诉讼至法院,请��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12.2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借条两份、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12.2万元的事实。证据3、债权转让协议,证明债权转让的事实。被告董开志、张金权未作答辩,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董开志和张金权是夫妻关系。2011年5月7日,被告董开志向原告王业云出具欠条一张,言明“今欠到王业云房屋装修费20000元。”2011年12月31日,被告董开志向原告王业云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借到王业云现金100000元,作为生意周转,一年还清。”2012年1月4日,被告董开志向案外人孙全琪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借到孙全琪现金2000元,正月底付清。”孙全琪与原告王业云系亲戚关系(是原告表姐王大全的儿子)。2014年10月1日,孙全琪与王业云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孙全琪的2000元债权转让给王业云并附借条原件,由孙全琪通知债务人董开志。两被告尚欠原告122000元未偿还,以致成讼。本院认为:被告董开志欠原告王业云借款122000元事实清楚,有据佐证,依法应及时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外原告王业云依法享有孙全琪到期债权2000元,两被告也应当一并归还。原告的诉请合法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开志、张金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业云借款120000元;二、被告董开志、张金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业云依法享有孙全琪到期债权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缓交1370元应补缴1370元),由被告董开志、张金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效成审 判 员 马开功人民陪审员 方绪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桂 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5.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