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桂兰与顾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兰,顾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87号原告陈桂兰,十堰市环卫处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罗先利,十堰市张湾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领取执行款。被告顾吉琴,东汽公司设备处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兰诉被告顾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兰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兰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实际收取370元,由原告陈桂兰负担。审判员 余仁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