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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桂兰与顾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兰,顾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87号原告陈桂兰,十堰市环卫处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罗先利,十堰市张湾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领取执行款。被告顾吉琴,东汽公司设备处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兰诉被告顾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兰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兰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实际收取370元,由原告陈桂兰负担。审判员  余仁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