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浩、王丽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浩,王丽丽,廊坊中美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65号申请人李浩,1987年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龙华店村申请人王丽丽,1987年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廊坊中美电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焦占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浩、王丽丽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据大劳人仲案字(2014)第56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廊坊中美电子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廊坊中美电子有限公司针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已经在本院立案审理,该仲裁裁决尚未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24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浩、王丽丽对廊坊中美电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元合二〇一五年七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张江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