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924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祝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树聚,曹县聚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以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逸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