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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924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祝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树聚,曹县聚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以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逸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