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袁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592号原告袁XX,女,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被告李XX,男,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袁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协商化解矛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XX负担。审判员 黄怀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泳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