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诉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娟、刘锦烨与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合福村湖心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娟,刘锦烨,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合福村湖心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诉保字第46号申请人蒋娟,女。申请人刘锦烨,男。法定代理人蒋娟,女。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合福村湖心村民小组。负责人颜国庆,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蒋娟、刘锦烨与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合福村湖心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蒋娟、刘锦烨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合福村湖心村民小组价值180000元的财产,蒋宏颖以其名下湘DP10**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台及银行存款110000元为申请人蒋娟、刘锦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蒋娟、刘锦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蒋宏颖名下湘DP10**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台;二、冻结蒋宏颖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三、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合福村湖心村民小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小卉审 判 员 李 雯人民陪审员 杨承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