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安执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庆珍与孙景太、马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珍,孙景太,马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安执字第257-1号申请执行人赵庆珍。被执行人孙景太。被执行人马春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5)兴安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马春梅所有的位于鹤岗市**区****路*****组团*号楼*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住宅一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守华执行员 赵 军执行员 李 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学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