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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安执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庆珍与孙景太、马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珍,孙景太,马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安执字第257-1号申请执行人赵庆珍。被执行人孙景太。被执行人马春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5)兴安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马春梅所有的位于鹤岗市**区****路*****组团*号楼*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住宅一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守华执行员  赵 军执行员  李 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学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