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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淑清与张桂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淑清,张桂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淑清。委托代理人王海燕。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桂美。委托代理人张雅静,系青岛崂山万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王淑清因与被申请人张桂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一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淑清申请再审称:原审公告送达违法,申请人的住址一贯明确,原审对申请人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原审认定的被申请人住院医疗费损失和误工损失缺乏基本证据证明,不应当判决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十)项之规定,特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2013)崂民一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重审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未能穷尽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贸然采取公告方式向申请再审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并据此缺席审理,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致使申请再审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申请人直到2015年3月才知晓判决内容,于2015年5月提出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申请再审期间的规定。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朱铁军审判员  张登科审判员  葛善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