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滕春荣、许园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春荣,许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112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阜城大街398号。法定代表人鲍加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滕春荣,农民。被执行人许园园,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良商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滕春荣、许园园银行存款3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并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青松执行员 周兴胜执行员 唐将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掭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