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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执字第4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德友与张顺有、黄祖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友,张顺有,黄祖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字第436-2号申请执行人黄德友,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公民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张顺有,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黄祖碧,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金堂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4395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黄德友在诉讼中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5)金堂前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登记备案在被执行人张顺有、黄祖碧名下位于金堂县淮口镇现代大道x号x幢x层x号用途为商业的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4xxx8,套内面积50.40㎡,公摊面积1.12㎡,合计51.52㎡),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中查封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措施。被执行人张顺有、黄祖碧付清了该房的全部款项,经征询开发商成都长湖投资有限公司意见,该公司表示同意法院处置该住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备案在被执行人张顺有、黄祖碧名下位于金堂县淮口镇现代大道x号x幢x层x号用途为商业的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4xxx8,套内面积50.40㎡,公摊面积1.12㎡,合计51.5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康明审 判 员  韩玉红代理审判员  徐海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易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