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060号原告李×,男,1973年3月7日出生。被告张×,女,1975年7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