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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060号原告李×,男,1973年3月7日出生。被告张×,女,1975年7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