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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旭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旭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柏友。被告:赵旭红,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旭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项 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馥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