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韩效荣、邹文华与于建新、吴枝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效荣,邹文华,于建新,吴枝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183号申请人:韩效荣,男,汉族,居民,现住龙口市。申请人:邹文华,女,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申请人:于建新,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申请人:吴枝荣,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于建新在龙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6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于建新在龙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6万元。财产保全费79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怡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