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唐雄与芒市恒通物流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雄,芒市恒通物流部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民初字第57号原告:唐雄,住云南省昆明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振清,兴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芒市恒通物流部。住所地:芒市天龙街(金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二楼租房)。负责人:鲁必慧,该物��部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赵丹阳,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唐雄与芒市恒通物流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雄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雄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雄承担。审判员 姚江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