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广播电视集团,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467号原告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333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8831-3。法定代表人牟丰京,总裁(总台长)。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诉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提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注册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68号,主要办事机构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333号;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原告创作完成的《少妇命陷血色恋情》栏目剧发布后,被告在爱奇艺网站上发布《少妇被母亲出卖给情夫当幼女面被割喉杀死》,原告在被告爱奇艺网站上发现被告更改了《少妇命陷血色恋情》内同,并且发现该网站IP地址显示地点为重庆,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播放和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43号文件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的通知:“同意指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渝北区、江北区、北碚区内的一般知识产权诉讼标的在300万元以下的民事纠纷案件。”在本案中,原告发现被告在自己爱奇艺网站上发布的《少妇被母亲出卖给情夫当幼女面被割喉杀死》视频对原告创作的栏目剧《少妇命陷血色恋情》的改编,并发现该网站IP地址显示地点为重庆,而原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333号处,由于被告改编的内容发布给原告造成一定的影响和损失,侵权行为结果地在本院辖区内,因此,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申请。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