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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1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代荣彪抢劫祖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荣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0150号罪犯代荣彪,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宣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荣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代荣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代荣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考核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代荣彪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荣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