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4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德溪与陈亚财、刘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溪,陈亚财,刘文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芗民初字第4028号原告郑德溪,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亚财,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被告刘文丽,女,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南靖县。原告郑德溪与被���陈亚财、被告刘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海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德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亚财、被告刘文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德溪诉称,2014年12月24日被告陈亚财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约定一个月后还款,到期后被告陈亚财拒不归还。被告刘文丽系被告陈亚财的妻子,两人系夫妻关系,现要求刘文丽共同承担此债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及违约金壹万元整,合计陆万元整;2、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率为每月2%,期限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亚财未提供答辩。被告刘文丽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亚财于2014年12月24日向原告郑德溪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协议载明:被告陈亚财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期限1个月,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若不能按时归还借款,违约金10000元,且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额的1%每天累计罚收滞纳金。双方还约定若违约,可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至今未能还款。原告于2014年9月3日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刘文丽与被告陈亚财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郑德溪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身份信息等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亚财向原告郑德溪借款50000元,有被告陈亚财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原告郑德溪与被告陈亚财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文丽与被告陈亚财系夫妻关系,被告陈亚财向原告借款系在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刘文丽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存在上述规定的两种情况,据此,被告陈亚财尚欠原告郑德溪借款本金50000元、违约金及利息应认定为被告刘文丽与被告陈亚财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关于违约金及利息问题,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若未按时还款,违��金为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借款协议》中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按照每月2%计算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应当从2015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刘文丽、被告陈亚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相应证据,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亚财、被告刘文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郑德溪借款本金5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4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由被告刘文丽、被告陈亚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美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