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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执字第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朱慧与徐州昊宇羊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慧,徐州昊宇羊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0494号申请执行人朱慧,男,1982年1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2********,汉族,居民,住沛县沛城东风西路**号。被执行人徐州昊宇羊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能源开发区更新路西。法定代表人余天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慧与被执行人徐州昊宇羊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沛民初字第0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州昊宇羊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慧借款18000元(沛县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户名沛县人民法院账号100342559010016666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二、驳回原告朱慧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徐州昊宇羊绒有限公司负担。徐州昊宇羊绒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朱慧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昊宇羊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无存款,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土地及房产信息,有土地及房产登记信息,该房地产已抵押给吴江银行,本院已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款不足以抵偿所欠吴江银行贷款。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州昊宇羊绒有限公司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徐州昊宇羊绒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至今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沛民初字第01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 毅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王长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