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鸣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高鸣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高鸣放委托代理人李吉荣,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鸣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苏新文审判员 李 凌审判员 孙国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