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栾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城县支公司与闫力军、王芝素、张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城县支公司,闫力军,王芝素,张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1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城县支公司,地址:栾城鑫源路。机构代码:73024527-X。法定代表人:董平伟,该支行行长。身份证号:130102197211192137。委托代理人:李诚,该支行经理。被告闫力军。被告:王芝素。被告:张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城县支公司和被告闫力军、王芝素、张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城县支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及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城县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学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