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与唐山建源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唐山建源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211号原告: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法定代表人:王亚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明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唐山建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法定代表人:韩树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诉唐山建源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4元,减半收取2782元,由原告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俊荣代理审判员 侯明亮人民陪审员 周艳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