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胡某与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807号原告胡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耿宝刚,定兴县城区明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古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古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