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彝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周江与杨希华、杨玉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彝民初字第577号原告周江,男,生于1987年3月19日。被告杨希华,男,生于1984年7月15日。委托代理人彭德龙,彝良县律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玉山,男,生于1963年2月2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江诉被告杨希华、杨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江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江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周江负担。审 判 长 洪明和代理审判员 何钰泽人民陪审员 罗顺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