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与长治市玉马植物纤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长治市玉马植物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052-1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毓章,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治市玉马植物纤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与长治市玉马植物纤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治市玉马植物纤维有限公司未生产经营、所占用的土地【沁国用(2005)第10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被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9日第12394期《长治日报》发布公告,声明该证作废、注销。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558952.4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长��字第1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晋星助理审判员 赵喜平助理审判员 范进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武新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