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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祥珍与国网五峰供电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珍,国网湖北电力公司五峰县供电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343号原告张祥珍,女,1941年12月26日出生,土家族。被告国网湖北电力公司五峰县供电公司。负责人艾福洲,系该公司负责人。地址: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大房坪村一组。原告张祥珍诉被告国网湖北电力公司五峰县供电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1日以想案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想案外协商解决,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祥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00元,减半收取375.00元,由原告张祥珍负担。原告张祥珍已申请免交,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叶正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敬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