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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商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奉化市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奉化市永鑫聚氨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奉化市永鑫聚氨酯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商初字第861号原告:奉化市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树勇。委托代理人:陶胜文,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化市永鑫聚氨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国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永鑫聚氨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化市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化市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79元,减半收取49039.5元,由原告奉化市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俊代理审判员  宋莉欢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印孟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