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刑初字第00461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案发时系湖南悦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因本案于2015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5)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8时许,在长沙市雨花区湘府9号小区车库入口处,该小区保安暨被告人张某与该小区保洁员暨被害人夏某因进出门岗栏杆的起落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夺过被害人夏某手中的扫帚、撮箕对其进行殴打,并对其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夏某的损伤为:头皮软组织挫裂伤及右上肢等处软组织擦伤;左额叶、右颞叶脑挫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特点,评定为轻伤一级。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张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夏某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夏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夏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材料,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人彭某、易某、梁某的证言,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出具的(雨)公(物)鉴(法临)字【2014】117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入职登记表,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其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亲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也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胜人民陪审员 郭建湘人民陪审员 谭霞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