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立新与高君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新,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新,女,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系伊春市建筑工程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高君,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王立新申请执行高君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立新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长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