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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张少珊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张少珊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277号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耀智,华南总裁。委托代理人:何恺鹏、关怡钧,该单位员工,通讯地址同该单位。被告:张少珊,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少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梁志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丽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