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商)初字第7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柳松与洋浦祥龙���媒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松,吴坤平,洋浦祥龙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7197号原告柳松,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宁晓林,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宏杰,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坤平,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被告洋浦祥龙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干冲区盐田73号房。法定代表人吴坤平,董事长。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帆,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建辉,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松与被告吴坤平、被告洋浦祥龙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吴坤平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81号南洋大厦1001房,不在本院辖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柳松与被告洋浦祥龙传媒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吴坤平签订的《借款及保证合同》第七条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协商不成的向贷款方(即原告柳松)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原告柳松的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西里9号楼2门101号,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吴坤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吴坤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睿人民陪审员 房 建人民陪审员 邢硕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