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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与勇治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勇治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被执行人勇治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莱山商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13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方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