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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京义查封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文件编号:(2013)莱阳执字第277号签发:核稿:拟稿:林振国发往单位:双方当事人及存档(共印六份)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祝学璋,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干部,莱阳市五龙南路212号。被执行人:李璟义,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万融凯旋城1号楼3单元2003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2)莱阳沐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璟义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璟义名下莱阳市万融凯旋城1号楼3单元2003室房屋一栋。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振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