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莘执字第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姚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483-1号申请人王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姚某,男,汉族。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姚某离婚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的(2013)莘民一初字第2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姚某在齐鲁银行聊城莘县支行的账号62×××22账户内有存款10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姚某在齐鲁银行聊城莘县支行的账号62×××22账户内有存款10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保福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书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