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执字第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姚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483-1号申请人王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姚某,男,汉族。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姚某离婚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的(2013)莘民一初字第2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姚某在齐鲁银行聊城莘县支行的账号62×××22账户内有存款10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姚某在齐鲁银行聊城莘县支行的账号62×××22账户内有存款10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保福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书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