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单停军申请执行张新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290号单停军申请执行张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4)上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单停军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444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打工地址不详,家中无有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自愿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上执字第2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盘根审判员 霍建民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