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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二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彭德林与范青松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德林,范青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二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德林,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青松,男,194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范永胜,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范青松之子。上诉人彭德林为与被上诉人范青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彭德林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德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德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彭德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传和审判员  熊云耀审判员  许成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汝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