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何锦城与洪贵利、洪仁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锦城,洪贵利,洪仁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2431号原告何锦城,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告洪贵利,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洪仁智,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锦城与被告洪仁智、洪贵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巫旭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锦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贵利、洪仁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何锦城请求判令判令被告洪贵利向原告返还借款20000元,被告洪仁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洪贵利、洪仁智未提出答辩意见并书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现查明,被告洪贵利以经营缺乏现金周转为由,由被告洪仁智担保,于2014年10月18日向原告何锦城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0.5%计,借款至2014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洪贵利未偿还上述借款,被告洪仁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洪贵利由被告洪仁智担保向原告借款,双方间的保证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洪贵利尚欠原告20000元,有原告举证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人洪贵利负有偿还欠款的义务。鉴于双方对洪仁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未作明确约定,应认定洪仁智对洪贵利本案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洪贵利偿还借款、被告洪仁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洪贵利、洪仁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贵利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锦城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洪仁智对上述洪贵利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洪贵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时,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同等金额(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的金额),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审判员 巫旭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宇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