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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知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常熟市梦迪安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梦迪安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常熟市梦迪安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302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晓东。委托代理人:杨阳、钟成涛。被告:常熟市梦迪安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卫新。委托代理人:成欢。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梦迪安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在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梦迪安家饰用品有限公司间继续审理。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盛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