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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何庆坤、袁灿求、何灼强、黄培景与深圳市新海能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庆坤,袁灿求,何灼强,黄培景,深圳市新海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7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庆坤。委托代理人:梁观庆,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勇,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灿求。委托代理人:梁观庆,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勇,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灼强。委托代理人:梁观庆,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勇,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培景。委托代理人:梁观庆,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勇,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海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车公庙工业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2101。法定代表人:蔡穗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睿,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何庆坤、袁灿求、何灼强、黄培景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海能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民二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何庆坤、袁灿求、何灼强、黄培景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案涉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何庆坤、袁灿求、何灼强、黄培景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庆坤、袁灿求、何灼强、黄培景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9427.2元,由何庆坤、袁灿求、何灼强、黄培景承担。何庆坤、袁灿求、何灼强、黄培景已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38854.4元,本院予以退回19427.2元给何庆坤、袁灿求、何灼强、黄培景。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祁晓娜代理审判员  田永健代理审判员  殷莉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婕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4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