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临沂捷能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富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捷能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富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日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临沂捷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许波,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富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与临西一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刘希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临沂捷能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富城置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许波于2015年7月9日以本案执行所涉土地日照市人民政府准备收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日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淑萍审 判 员 张卫华代理审判员 马新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