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嘉楠与佟占金、周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嘉楠,佟占金,周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张嘉楠,住河北省兴隆县。委托代理人王剑飞,兴隆县挂兰峪镇祥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佟占金,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周玉华,住河北省兴隆县。委托代理人从日龙,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嘉楠诉被告佟占金、周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嘉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