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XX海申请被执行人杨正贵人身兵贵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XX海,男,汉族,xxxx年x月x日生,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被执行人杨正贵,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关于申请执行人XX海申请被执行人杨正贵人身兵贵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2013)景刑初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海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xxxxx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景执字第49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文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岩 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