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开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长亮、常艳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长亮,常艳艳,史建军,潘爱云,庄跃泉,王培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471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被告赵长亮。被告常艳艳。被告史建军。被告潘爱云。被告庄跃泉。被告王培连。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长亮、常艳艳、史建军、潘爱云、庄跃泉、王培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8806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8806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初杰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