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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红伟与张东林等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卫,比义方,张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卫,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比义方,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张东林,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卫与被执行人比义方、张东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比义方、张东林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红卫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北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比义方、张东林有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王红卫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