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红伟与张东林等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卫,比义方,张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卫,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比义方,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张东林,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卫与被执行人比义方、张东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比义方、张东林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红卫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北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比义方、张东林有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王红卫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