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陕西华兴乾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康市华兴爱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华兴乾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康市华兴爱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保字第00047号申请人陕西华兴乾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经济开发区C5区凤城四路。法定代表人刘隽楚,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康市华兴爱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大道27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宏,经理。申请人陕西华兴乾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康市华兴爱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康市华兴爱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雪佛兰汽车36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华兴乾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安康市华兴爱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待售雪佛兰汽车36辆予以扣押(详见清单)。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明波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婷婷车辆清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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