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明正与豆宏涛 、赵宏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正,豆宏涛,赵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198号申请人张明正被执行人豆宏涛被执行人赵宏辉申请人张明正与被执行人豆宏涛、赵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眉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被执行人豆宏涛清偿120000元,其中50000元被执行人赵宏辉负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2700元,执行费18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两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合计9599.73元,其中被执行人赵宏辉存款8699.73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并交付申请人,未执行案款110400.27元。经申请人提供并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继续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眉法执字第001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