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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二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学哲与乔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哲,乔志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540号原告:赵学哲,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乔志红,男,职业不详,汉族,住抚松县。原告赵学哲诉被告乔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赵学哲诉称,赵学哲与乔志红于2013年3月9日达成天麻地转让协议,乔志红将50平方米天麻地以24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转让给赵学哲,总计12,000.00元。赵学哲已给付乔志红6,500.00元,剩余5,500.00元待赵学哲使用时付清,同时双方约定一年内如所有条件不符,6,500.00元归还赵学哲。现天麻地所有物不存在,赵学哲向乔志红索要6,500.00元,乔志红拒绝返还。2014年8月31日,乔志红唆使他人将赵学哲打伤。赵学哲请求判令乔志红归还购买天麻地款6,500.00元并承担医疗费500.00元。本院认为,赵学哲不能提供被告乔志红的详细信息,无法确定乔志红身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学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院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增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