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民一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邓海群要求宣告赵桂保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海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始法民一特字第1号申请人邓海群,女,瑶族,住广东省始兴县隘子镇瑶族村。申请人邓海群要求宣告赵桂保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邓海群诉称,被申请人赵桂保系申请人的丈夫。2012年9月16日,被申请人离家后一去不返,了无音信。申请人自被申请人离家当日起,走遍所有亲人朋友寻访,并报警处理,但还是不知所踪。自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至今已达二年零一个月了。为妥善处理被申请人在社会上的债权债务,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赵桂保失踪。经查,赵桂保,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瑶族,广东省英德市沙口镇人,身份证号码:4402281964****561X,系申请人邓海群的丈夫。始兴县公安局隘子派出所及英德市公安局沙口派出所均出具证明证实,被申请人赵桂保自2012年9月16日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3月17日,申请人邓海群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赵桂保失踪。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2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赵桂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桂保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赵桂保自2012年9月起至今下落不明,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要件,申请人要求宣告赵桂保失踪,理由充分、证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桂保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徐友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