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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零民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2014)零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许家平诉被告永州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明武、唐海波、彭莉、李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家平,永州市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明武,唐海波,彭莉,李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零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许家平,男,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委托代理人薛志卫,男,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永州市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茗风。被告黄明武,男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唐海波,男,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唐海波、黄明武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志坚、鲁智,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莉,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委托代理人易达、雷霆,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璐,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家平诉被告永州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明武、唐海波、彭莉、李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家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晓男审 判 员  柏 松人民陪审员  蒋益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