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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诉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鲁敏、陈伟业等与陈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敏,陈伟业,张岳艳,陈平乐,陈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诉保字第00082号申请人:鲁敏,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陈伟业,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张岳艳,女,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陈平乐,女,201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陈鑫,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鲁敏、陈伟业、张岳艳、陈平乐与被申请人陈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鑫所有的皖S×××××号小型轿车一辆。亳州市井中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保全行为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鑫所有的皖S×××××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12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鲁敏、陈伟业、张岳艳、陈平乐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政东 来自